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番王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素貞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廷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惠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