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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番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貞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廷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惠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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