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

原告
鄭榮庚即益泰汽車材料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被告
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余添綺
被告
被告
余添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魏正國為被告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及第178條規定綦詳。

二、經查本件被告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魏正國,此有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37 至 39 頁),然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魏正國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