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
- 原告
- 鄭榮庚即益泰汽車材料
- 訴訟代理人
- 郭福三律師
- 被告
- 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正國
- 被告
- 余添綺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余添綺」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魏正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