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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

原告
鄭榮庚即益泰汽車材料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被告
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正國
被告
余添綺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余添綺」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魏正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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