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佳鴻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3號原 告 佳鴻水產(越南)有限公司GALLANT OCEAN(VIETNAM)CO.,LTD 法定代理人 Ho Shan Tien(何山田)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珍宏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道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其明細表所列收款金額之憑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