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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
    吳孟道

  • 上訴人
    珍宏水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3號上 訴 人 珍宏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0818.68元即新臺幣(下同)1,027,2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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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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