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3號上 訴 人 珍宏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0818.68元即新臺幣(下同)1,027,2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