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雋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天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胥榮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113,0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