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08號上 訴 人 瑩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文 被上訴人 劉小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24,9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