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1號
- 原告
- 香港商林馬克設計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馬克
- 訴訟代理人
- 鄭植元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華陽律師
- 被告
- 恆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陸卓君
- 訴訟代理人
- 鄧國璽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墊支鑑定申請費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履行契約事件,因兩造就原告完成之設計圖面是否完成兩造合約內所定之工作內容乙節有所爭執,而因建築設計圖面之解釋涉專業性,顯有委請專業鑑定機關鑑定之必要,且上開鑑定若未進行,則無法判斷原告就兩造合約之履行情形為何,致本件訴訟則無從進行,至為明確。惟經本院電話聯繫鑑定人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後,該會表示原告遲未繳交鑑定費用,致無法從事鑑定乙節,有電話記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20 、121 頁),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如主文所示之測量費用,如不繳納,本院將依上開規定,通知被告墊支訴訟費用,若被告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