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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83號

請求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太原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開七嘗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劉雨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7 月2 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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