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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秦慧君
  • 法定代理人
    邱素娟

  • 原告
    何慧玥
  • 被告
    竹寮山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9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竹寮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何慧玥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2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108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900 元×面積255.32㎡ =485,1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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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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