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9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竹寮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何慧玥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2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108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900 元×面積255.32㎡ =485,1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