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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何佩陵

  • 當事人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2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議會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3,71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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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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