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26號
- 原告
- 高振充
- 原告
- 徐江麗香
- 訴訟代理人
- 徐國昌
- 原告
- 蔡榮一
- 被告
- 誼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勝男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
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九行中關於「權部予以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全部予以塗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