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26號原 告 高振充 原 告 徐江麗香 訴訟代理人 徐國昌 原 告 蔡榮一 被 告 誼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男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九行中關於「權部予以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全部予以塗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