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文松、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彭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9號上 訴 人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被 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4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0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75,8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