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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7號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朱玲瑤陳宛榆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7號

上訴人
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清
被上訴人
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1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確認決議無效,屬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299,810 元之財產訴訟第二審裁判費用20,805元,已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非財產訴訟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如上訴人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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