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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管安露
  • 法定代理人
    黃景聰

  • 上訴人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年度訴字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3號上 訴 人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36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29,3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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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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