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景聰、年度訴字、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3號上 訴 人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36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29,3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