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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齊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鳳山區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6,000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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