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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訴人
神鍵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音
被上訴人
全磊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9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21,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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