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光展、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陳田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陳光展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88 萬1000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2 萬9566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