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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號

上訴人
陳光展
即原告
被上訴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88

萬1000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2 萬9566元,然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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