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陳光展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且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6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