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李耀洲、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彭郎、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文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1號原 告 李耀洲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 告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上列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