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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陳宛榆
  •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黃文松

  • 當事人
    李耀洲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1號原 告 李耀洲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 告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上列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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