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1號原 告 李耀洲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 告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 年4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