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7號

拆屋還地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告
觀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峰雄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被告
永順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綺妮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