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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告
許進志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複代理人
梁世樺律師
被告
昌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晉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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