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黃苙荌
- 法定代理人胡文晉
- 原告許進志
- 被告昌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5號原 告 許進志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複代理人 梁世樺律師 被 告 昌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晉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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