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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紀啟洲
被告
騏樺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宋建德
被告
郭智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騏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騏樺公司)邀同被告宋建德、郭智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4 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7年4 月22日起至102 年4 月22日止,利息依原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3.265 機動計算,每月1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㈡被告騏樺公司邀同被告宋建德、郭智玲為連帶保證人,於99年8 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8年8 月11日起至104 年8 月11日止,利息依原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2.95機動計算,每月1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㈢被告騏樺公司邀同被告宋建德、郭智玲為連帶保證人,於101 年1 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 年1 月13日起至104 年1 月13日止,利息依原告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2.26機動計算,每月1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㈣被告騏樺公司自101 年5 月2 日起,即未清償上述借款,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

五、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繳款明細表、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本院依上開資料審核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大致相符,惟3,000,000 元借款部分,借據所載之約定繳款日為每月11日,依原告陳述,經抵充被告提存之金額後,以遲延當月之約定繳款日起算違約金等語。是以,此部分違約金應自101 年5 月11日起算,原告請求自101 年5 月10日起算,尚有未合,不應准許。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本金部分全部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31,888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00 元,合計31,98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備 考│├──┼──────┼──────┼─────┼──────┼───────────────┼───┤│1 │新臺幣 │101 年5 月2 │週年利率 │101 年5 月22│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 ││ │803,555元 │日起至清償日│4.845% │日起至清償日│% ,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6個 │ ││ │ │止。 │ │止。 │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2 │新臺幣 │同上。 │週年利率 │101 年5 月11│同上。 │ ││ │1,890,533元 │ │4.53% │日起。 │ │ │├──┼──────┼──────┼─────┼──────┼───────────────┼───┤│3 │新臺幣 │同上。 │週年利率 │101 年5 月13│同上。 │ ││ │422,671 元 │ │4.8% │日起。 │ │ │└──┴──────┴──────┴─────┴──────┴───────────────┴───┘┌─────────────────────────────────────────────────┐│附表二: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備 考│├──┼──────┼──────┼─────┼──────┼───────────────┼───┤│1 │新臺幣 │101 年5 月2 │週年利率 │101 年5 月22│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 ││ │803,555元 │日起至清償日│4.845% │日起至清償日│% ,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6個 │ ││ │ │止。 │ │止。 │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2 │新臺幣 │同上。 │週年利率 │101 年5 月10│同上。 │ ││ │1,890,533元 │ │4.53% │日起。 │ │ │├──┼──────┼──────┼─────┼──────┼───────────────┼───┤│3 │新臺幣 │同上。 │週年利率 │101 年5 月13│同上。 │ ││ │422,671 元 │ │4.8% │日起。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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