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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7號

回復名譽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告
弘富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文
被告
黃金礅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名譽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1年10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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