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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7號

回復名譽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7號

上訴人
弘富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文
被上訴人
黃金礅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3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3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部分非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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