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7號
- 上訴人
- 弘富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文
- 被上訴人
- 黃金礅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3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3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部分非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