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格瑞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英娟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鼎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水花 被 告 鼎豐宇藥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雅青 共 同 李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鄭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9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