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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告
格瑞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英娟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告
鼎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柯水花
被告
鼎豐宇藥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郭雅青
被告
共 同 李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鄭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9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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