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0號
- 原告
- 格瑞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英娟
- 訴訟代理人
- 范仲良律師
- 被告
- 鼎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柯水花
- 被告
- 鼎豐宇藥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郭雅青
- 被告
- 共 同 李建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宗塘律師
鄭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9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