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3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9 日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 被告武子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31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武子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93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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