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租賃物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加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昱廷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天豹 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