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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3號

返還原始碼安裝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伯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詠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原始碼安裝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2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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