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8號
- 上訴人
- 林楊粹蓮
- 訴訟代理人
- 林壽鈴
- 被上訴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宗
- 訴訟代理人
- 莊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0月3 日合法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該送達於101 年10月13日發生效力,上訴人應於101 年10月18日前繳費;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