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979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曾立韡 被 告 威雲行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森池 人 被 告 王吳瑞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威雲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威雲行公司)於民國98年8 月25日邀被告王森池、王吳瑞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借款期間自98年8 月28日起至101 年8 月28日止,利息依郵局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6.375 %機動計息(起訴時年息為7.75%),於借用後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自101 年3 月28日起即未繳納應繳本息,尚欠本金306,260 元。㈡被告威雲行公司於100 年4 月15日邀被告王森池、王吳瑞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0 年4 月19日起至103 年4 月19日止,利息依本行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息1.801 %計息(起訴時年息為6.625 %),於借用後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繳款自101 年3 月19日起即未繳納應繳本息,尚欠本金1,431,347 元。雙方並約定若有未依約按期繳款者,前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可即時請求償還所欠借款,及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計息利率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計息利率20% 計付之違約金。被告尚積欠本金共計1,737,607 元及如附表所示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債務)未獲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 條及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請求利率釋明暨郵局儲金、本行牌告利率表、客戶授受信明細查詢單、往來明細查詢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份等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又被告威雲行公司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被告王森池、王吳瑞紋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8,226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柏親 ┌─────────────────────────────────────────┐ │附表:合計1,737,607元 │ ├──┬──────┬───────┬──────┬────────────────┤ │編號│應給付金額 │ 利息起迄日 │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台幣) │ │ │ │ ├──┼──────┼───────┼──────┼────────────────┤ │ 1 │306,260元 │自101年3 月28 │ 年息7.75% │自10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計算。 │ ├──┼──────┼───────┼──────┼────────────────┤ │ 2 │1,431,347元 │自101年3 月19 │ 年息6.625% │自101 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 │ │ │ │ │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