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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調訴字第1號

撤銷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調訴字第1號

抗告人
盛鎂行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洪維盛

抗告人與相對人天成元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調訴字第1 號撤銷

調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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