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村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霞 上 訴 人 韓商凱希環保股份有限公司KC COTTERELL CO.,LTD法定代理人 朴承沅PARK SEUNG WON 上 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家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附表所示繳納方式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勞工法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新臺幣/元) ┌────────┬──────┬──────┬───────────┐ │ 項 目 │訴訟標的金額│第二審裁判費│繳納方式 │ │ │ │ │ │ ├────────┼──────┼──────┼───────────┤ │原判決主文第1 項│3,573,153元 │54,663元 │上訴人連帶給付 │ │命上訴人連帶給付│ │ │54,663元 │ │被上訴人3,573,15│ │ │ │ │3元及利息之部分 │ │ │ │ ├────────┼──────┼──────┼───────────┤ │原判決主文第2 項│15,292,390元│219,960元 │上訴人村田企業有限公司│ │命上訴人村田企業│ │ │給付165,297元 │ │有限公司給付被上│ │ │(219,960元-54,663元=│ │訴人15,292,390元│ │ │ 165,297元) │ │及利息之部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