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吳春臺、郭秋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秋菊 陳韻安 樓 陳業 樓 彭鳳英 樓 陳錦文 謝式堯 樓 溫宏超 4樓 吳堃祥 2 黃國星 鄭兆陽 林嘉樑 林素貞 倪永靄 1 伍孝全 徐秀英 王正華 翁桂鷹 張世峯 苑廣通 陳照家 吳瑞彬 李俊山 陳永清 汪明源 陳新安 蕭輔材 陳淑慧 王樹福 盧同興 杜珊 吳正琳 謝進忠 李豐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3,878 元,應繳裁判費為140,79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