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解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錦祥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葉禎吉、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錫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上 訴 人 錦祥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禎吉 被上訴人 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錫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2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2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俊文 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