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錦祥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禎吉
- 被上訴人
- 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錫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2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2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