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裕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其所行使者係其受讓訴外人華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廚公司)對於被告之債權。而依華廚公司與被告簽訂之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物料及設備買賣契約書(分別參見第25條、第10條),雙方約定日後如因契約發生爭執,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自華廚公司處受讓債權,自應受此約定之拘束。是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核屬有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