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王靖茹
- 當事人昶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上 訴 人 昶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博 被上訴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7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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