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林裕凱
- 法定代理人呂友助、胡淑芬
- 上訴人東港漁場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亞茂冷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上 訴 人 東港漁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助 被 上訴 人 亞茂冷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67,787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6,8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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