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伯盛 法定代理人 劉秀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賢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正傑 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明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馬伯盛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65,0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639元;上訴人即原告泰旺通運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838,1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