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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馬伯盛
法定代理人
劉秀菊
上訴人
即原告
泰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賢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正傑
即被告
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明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馬伯盛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65,0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639元;上訴人即原告泰旺通運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838,1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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