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馬伯盛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菊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泰旺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賢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正傑
- 即被告
- 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徐明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馬伯盛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65,0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639元;上訴人即原告泰旺通運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838,1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