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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相對人
益清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能崇
相對人
丁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違約金計算期間」之「自100 年4 月30日起至100 年5 月30日止」、「自100 年5 月31日起至100 年10月29日止」、「自100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等記載,應更正為「自101 年4 月30日起至101 年5 月30日止」、「自101 年5 月31日起至101 年10月29日止」、「自101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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