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 原告
- 五陽電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照福
- 訴訟代理人
- 顏祥卉
- 被告
-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翟威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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