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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告
五陽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照福
訴訟代理人
顏祥卉
被告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威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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