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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黃俊雄

  • 當事人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24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2號上 訴 人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律師 被 上訴人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24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11,5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6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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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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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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