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 上訴人
-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哲
- 訴訟代理人
- 黃東璧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24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11,583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17,6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