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莉
- 訴訟代理人
- 林炳輝
- 被告
- 勢坤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吳家寶
- 被告
- 陳意琪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貳萬陸仟肆佰伍拾柒元,及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勢坤企業有限公司(即借款人)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邀同其餘被告吳家寶、陳意琪為連帶保
證人,簽立約定書、保證書、綜合授信契約各1 紙,
約定就被告勢坤企業有限公司對原告(包括總行及
各分支機構)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等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
新臺幣(下同)1 ,000 萬元整為限額及按各個債
務約定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連貸清償責任。
(二)被告勢坤企業有限公司於100 年12月12日起,邀同
被告吳家寶、陳意琪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附表
所示6 筆共計1 ,000 萬元,此有借據暨撥款申請
書兼借款憑證可稽。未料上開借款除償還部分本金
外,尚欠本金8, 026,457元,被告自101 年6 月11
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借款本金於101 年6 月9日
到期,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辯稱: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借據、撥款申請書
兼借款憑證、授信明細查詢單、保證書、約定書及綜
合授信契約書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表示意見,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所示,核屬有理,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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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原貸本金 │
│ │ │ │ │ │ │
│ 編號 │ 種類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新台幣元)│ 利率 │ 起訖日 │按約定利率百分│按約定利率百分│ 貸款起訖日 │
│ │ │ │ │ │之十計 │之二十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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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借據 │ 802,645 │ 年息 3.580% │自101.06.11起 │自101.06.11 起│自101.12.08起 │ 1,000,000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1.12.07 止│ 至清償日止 │101.02.09~101.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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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借據 │ 3,210,583 │ 年息 3.580% │自101.06.11起 │自101.06.11 起│自101.12.08起 │ 4,000,000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1.12.07 止│ 至清償日止 │101.02.09~101.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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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借據 │ 674,222 │ 年息 3.580% │自101.06.11起 │自101.06.11 起│自101.12.10起 │ 840,000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1.12.09止 │ 至清償日止 │100.12.12~10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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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借據 │ 128,424 │ 年息 3.580% │自101.06.11起 │自101.06.11 起│自101.12.08起 │ 160,000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1.12.07 止│ 至清償日止 │101.02.09~101.08.07 │
├───┼───┼──────┼───────┼───────┼───────┼───────┼──────────┤
│ 5 │ 借據 │ 2,696,890 │ 年息 3.580% │自101.06.11起 │自101.06.11 起│自101.12.10起 │ 3,360,000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1.12.09止 │ 至清償日止 │100.12.12~10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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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借據 │ 513,693 │ 年息 3.580% │自101.06.11起 │自101.06.11 起│自101.12.08起 │ 640,000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1.12.07 止│ 至清償日止 │101.02.09~101.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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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8,026,4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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