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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
    梁亨昊

  • 原告
    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財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亨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財富 劉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253 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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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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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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