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亨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財富 劉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253 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