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李怡諄
- 當事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 吳文成 被 告 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遇 被 告 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據與被告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及增補契約,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房屋等所生之訴訟;然原告與被告就前揭租賃之法律關係,曾以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增補契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5頁)。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俊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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