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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基誠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訓禮
上訴人
即被告
基成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吳訓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基誠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41,722 元(計算式:系爭87、88、109 、11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 元×2,210.59平方公尺=3,094,826元;系爭134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 元×154.31平方公尺=246,896元,二者合計3,341,722 元),應繳51,247元。上訴人基成砂石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46,876 元(計算式:系爭747 、731 、752 、757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 元×3176.34 平方公尺=4,446,876元),應繳67,582元。故上訴人基誠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基成砂石行合計應繳118,829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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