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
- 原告
- 柯武廷
- 訴訟代理人
- 劉碧珠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 被告
- 世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沛萱
- 訴訟代理人
- 阮文泉律師
- 被告
- 揚基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玲
- 訴訟代理人
- 宋景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另訴之追加係以新訴合併於原有之訴,是原告追加之新訴不僅應具備訴之追加要件,仍應具備一般起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原告於訴訟程序中,具狀以其於97年12月29日發生職業災害迄今已逾2 年醫療期間,至今仍須繼續復健治療,需他人照顧日常生活,確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爰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 款但書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經本院於101 年6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9,800元,此裁定已於101 年6 月1 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追加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