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原 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代理人 胡詩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康友 被 告 黃青田 徐強發 張哲豪 張純芝 林莉萍 翁崇維 被 告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善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複代理人 陳伯翰律師 被 告 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屏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夏光裕 被 告 先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陳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其先位之訴部分,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而起訴,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規定,至於備位之訴,原告係本於與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利公司)間金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委託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專業人力支援服務契約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授權、帳務及連管作業人力委外服務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此部分非屬於刑事訴訟程序所得提起民事訴訟之範疇。經核備位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66,438,3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3,5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備位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