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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代理人
胡詩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康友
被告
黃青田
被告
徐強發
被告
張哲豪
被告
張純芝
被告
林莉萍
被告
翁崇維
被告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善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複代理人
陳伯翰律師
被告
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屏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夏光裕
被告
先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陳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其先位之訴部分,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而起訴,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規定,至於備位之訴,原告係本於與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利公司)間金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委託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專業人力支援服務契約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授權、帳務及連管作業人力委外服務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此部分非屬於刑事訴訟程序所得提起民事訴訟之範疇。經核備位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66,438,3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3,5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備位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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