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代理人
胡詩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康友
被告
黃青田
被告
徐強發
被告
張哲豪
被告
張純芝
被告
林莉萍
被告
翁崇維
被告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善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複代理人
陳伯翰律師
被告
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屏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夏光裕
被告
先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陳碧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與被告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利公司)間就原告依兩造間契約關係請求優利公司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應依契約約定提付仲裁,該部分仲裁判斷結果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裁定命在該仲裁判斷作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原告不服本院上開裁定關於提付仲裁部分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重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認因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中有關本於與優利公司間2 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部分,非屬於因優利公司之受僱人張哲豪犯罪所生之損害,此部分非以請求回復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非屬於刑事訴訟程序所得提起民事訴訟之範疇,無仲裁協議妨訴抗辯之問題,廢棄上開裁定,並經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確定在案。本訴訟事件依法既無須提付仲裁,自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