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 原告
-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揚清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詩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康友
- 被告
- 黃青田
- 被告
- 徐強發
- 被告
- 張哲豪
- 被告
- 張純芝
- 被告
- 林莉萍
- 被告
- 翁崇維
- 被告
-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福善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貞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伯翰律師
- 被告
- 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屏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夏光裕
- 被告
- 先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陳碧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與被告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利公司)間就原告依兩造間契約關係請求優利公司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應依契約約定提付仲裁,該部分仲裁判斷結果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裁定命在該仲裁判斷作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原告不服本院上開裁定關於提付仲裁部分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重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認因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中有關本於與優利公司間2 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部分,非屬於因優利公司之受僱人張哲豪犯罪所生之損害,此部分非以請求回復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非屬於刑事訴訟程序所得提起民事訴訟之範疇,無仲裁協議妨訴抗辯之問題,廢棄上開裁定,並經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確定在案。本訴訟事件依法既無須提付仲裁,自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